澳纳斯公司是一家以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其负责人王庆军介绍,2017年,该公司与山西大学联合开发出国内首创的文丘里反应器生产乙烯基乙二醇醚技术,并将该技术作为商业秘密管理。2018年,澳纳斯公司授权其投资成立的项目公司——宁夏宏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宏润公司)使用该技术。为满足国家对工程涉及的资质要求,宏润公司与华陆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合同,由宏润公司委托华陆公司进行项目落地。
宏润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毕昆出庭作证时称,该公司与华陆公司签订合同后,按照华陆公司的要求,提交设计资料、协调供应商对问题进行答复和解决、邀请现场考察等。但到了合同约定期限,华陆公司始终无法交付项目,多次前去沟通进展无效。2020年4月,作为项目经理的庞某将毕昆拉黑。后为获取华陆公司更多信息,毕昆在网上搜索,无意中发现华陆公司已就前述乙烯基乙二醇醚生产技术申请专利。
临淄区检察院指控天与地tvb,2019年1月16日,庞某、李某、曹某建在参与华陆公司“宁夏宏润3万吨/年乙烯基乙二醇醚项目”设计过程中,将通过职务便利获取的澳纳斯公司研发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的“导流简式乙烯基乙二醇醚反应器技术”“隔板式乙烯基乙二醇醚反应器技术”,擅自决定以华陆公司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申报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2020年1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授予华陆公司,分别为“一种隔板式乙烯去醚类产品反应器”“一种导流简式乙烯基醚类产品反应器”。澳纳斯公司授权宏润公司使用的生产乙烯基乙二醇醚的两项保密技术因此向社会进行公开。经评估,涉案乙烯基乙二醇醚产品技术的研发损失为938.6万元。
庭审中,庞某、李某、曹某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法庭调查阶段天与地tvb,3名被告人表示,申请专利的事情是由李某提议。李某称,他当时认为如将案涉技术申请专利对其晋升高级工程师和事业发展有帮助,专利申请下来后还能获得公司奖金。庞某系李某领导,李某向庞某汇报以项目组名义申请专利时,庞某同意。李某将申报专利材料撰写好后曾发给曹某建,曹某建认为没问题,未提出修改意见。李某还称其向工艺室负责人骆某某多次请教专业问题,申请专利时还告知了骆某某天与地tvb,骆某某未表示反对(骆某某的名字也在发明人之列)。后骆某某升任华陆公司总工程师。
庭审中,庞某、李某、曹某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3名被告人于开庭前将938.6万元(即案涉技术研发损失)汇入法院指定账户,表明3名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单位损失。3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庞某、李某、曹某建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庞某、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应在3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曹某建的辩护人提出对曹某建定罪免罚。
澳纳斯公司诉讼代理人指出,涉案合同的签订以及专利的申请,均是经办人按照华陆公司工作和审批流程操作并盖有公司印章,相关行为符合以“单位名义”实施。时任工艺室负责人骆某某默认、纵容员工以公司名义申请专利,升任总工程师后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和赔偿行为,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进而侵犯澳纳斯公司商业秘密。该案违法所得专利权归属于华陆公司单位所有。